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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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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非強制隔離確診個案藥品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1份,請惠予協助轉知醫療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疾管防字第113020014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COVID-19非強制隔離確診個案藥品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1份附件一


主旨: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非強制隔離確診個案藥品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1份,請惠予協助轉知醫療院所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2月13日院臺衛字第1121040920號函及本(113)年1月25日奉衛生福利部核准簽呈辦理。

二、依據旨揭核付作業,112年6月17日至同年12月31日(費用發生日)具健保身分之COVID-19確診個案通報當次病程非強制隔離住院治療期間依本署「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使用Tocilizumab及Baricitinib之藥品費用,由本署公務預算支應,並請貴署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三、醫療院所倘已先向民眾收取上開藥品費用或墊支者,請於本年6月30日前依旨揭核付作業完成費用補申報,如係已先向民眾收取費用者,應於收到核付費用後,儘速退費予民眾。

四、自本年1月1日起,COVID-19非強制隔離確診個案使用Tocilizumab及Baricitinib之藥品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給付。

*疾管防字第1130200148號.pdf Pdf格式
*COVID-19非強制隔離確診個案藥品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