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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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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0 因應COVID-19疫情趨緩,調整「COVID-19檢驗陽性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及「醫療機構篩檢建議」等防疫措施,請貴局轉知並督導所轄醫療機構落實執行,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疾管感字第11205004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應COVID-19疫情趨緩,調整「COVID-19檢驗陽性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及「醫療機構篩檢建議」等防疫措施,請貴局轉知並督導所轄醫療機構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下降,為使醫療機構疫情防治常態化,回歸常規管理模式,參考國際相關文獻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下稱自主健康管理建議)」自112年8月15日起實施,調整旨揭兩項建議防疫措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COVID-19檢驗陽性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

  1、依自主健康管理建議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並建議停止工作至退燒至少24小時(未使用退燒藥)且相關症狀緩解,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評估與病人接觸之適當性。

  2、恢復工作後,仍應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於照護病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加強手部衛生。

  3、於免疫功能低下單位(如:移植、血液腫瘤等)之工作人員,建議自發病日/採檢陽性日5日內且相關症狀緩解前暫時調整工作或暫停上班,或由單位主管依據工作人員發病日/採檢陽性日、症狀緩解、檢驗結果等評估返回原工作或調整工作內容。

 (二)醫療機構篩檢建議

  1、症狀篩檢:住院病人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肺炎、嗅味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等症狀者,由醫師評估進行採檢。

  2、無症狀篩檢:取消「無COVID-19相關症狀之住院病人、陪病者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等篩檢建議」。醫院可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需,於社區進入流行期或發生群聚時,適時強化健康監測機制或篩檢措施。

  3、探病篩檢:取消探病出具當日家用快篩陰性證明之篩檢建議,惟具COVID-19相關症狀或尚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者,儘量避免前往醫院探病。惟陪病者相關篩檢建議維持。

  4、疫苗接種後採檢:取消「疫苗接種後支持性給假措施及接種疫苗後出現與COVID-19感染相關症狀之採檢建議」。

二、因應前述醫療防疫措施調整,「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停止適用,併同修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副本抄送相關公學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落實執行醫療防疫措施,降低疾病傳播風險。

*疾管感字第1120500416號.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