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醫院協會示意圖
:::
現在位置:首頁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 疾管署相關公告
:::疾管署相關公告
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 轉寄此文章 列印此文章 訂閱文章
字級大小: | (預設) |
* 2023-06-28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原則不需強制隔離治療,調整COVID-19住院病人回歸標準防護措施等建議,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依循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疾管感字第11205001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原則不需強制隔離治療,調整COVID-19住院病人回歸標準防護措施等建議,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COVID-19疫情及臨床與公衛執行防治作為實務端之需,本署於本(112)年6月17日疾管防字第1120200513號函修正及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工作手冊第二版內容,確診個案於住院期間應配合醫院感染管制措施,如因特殊情形(如:拒絕配合醫院感染管制規定等),經醫師評估有強制隔離治療之必要時,得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同步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原則不需強制隔離治療。

二、有關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原則,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無論輕重症病人均建議優先收治於單人病室、單人隔間之ICU病床或隔離病室,無前述病室或醫院病床數不足時得採取集中照護;若無法採取集中照護時,得採原地收治等合適安置方式;若皆無法採取前述安置措施,醫院可依病人臨床照護需求與感染管制原則進行風險評估後,決定收治地點及相應之感染管制措施。

三、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停止適用,修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住院病人回歸標準防護措施條件,本次修正說明如下:

  (一)於指引前言增列COVID-19之可傳染期相關資訊。COVID-19之致病原為新型冠狀病毒(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是由含有病毒的飛沫(droplets)和氣溶膠粒子(aerosol particles),透過吸入、直接或間接接觸途徑傳播。感染SARS-CoV-2潛伏期為2至14天,感染者發病前2天至發病初期最具傳染力,病程第7-10天患者的病毒量已過高峰,通常無法從呼吸道檢體成功培養出病毒;症狀較嚴重或免疫力低下之患者,可傳染期可能較長。惟SARS-CoV-2會持續演化出新的變異株,不同變異株的病毒特性及防治措施,包含傳播速度、造成疾病的嚴重程度、藥物治療的有效性及疫苗保護力等,可能有所差異。

  (二)修訂住院病人回歸標準防護措施條件,由「輕症/無症狀感染者,由醫師依臨床條件、症狀緩解、檢驗結果或發病日/採檢陽性日等評估得否回歸標準防護措施。符合通報定義之中重症(併發症)感染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調整為「COVID-19檢驗陽性且有持續住院需求之病人,由醫師依臨床條件、症狀緩解、檢驗結果或發病日/採檢陽性日等評估得否回歸標準防護措施」。

四、前揭修訂指引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副本抄送相關公學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落實於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時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以保護病人及工作人員安全。

*疾管感字第1120500193號.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