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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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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後之過渡時期確診者就醫需求,自112年5月1日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詳如說明,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保字第1120661697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後之過渡時期確診者就醫需求,自112年5月1日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詳如說明,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25日新聞稿辦理。

二、旨揭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調整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維持不變。

2、自112年5月1日起新增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居家照護收案對象且COVID-19檢驗陽性。

(二)實施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