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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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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2 因應自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本中心同步調整醫療機構COVID-19醫療照護措施及感染管制指引,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依循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123800126號

主旨:因應自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本中心同步調整醫療機構COVID-19醫療照護措施及感染管制指引,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本中心宣布自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同步調整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及陪(探)病管理等醫療應變措施,並整併感染管制指引及取消醫療應變訊息傳遞群組,說明如下:

(一)疑似/感染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因應取消專責病房及專責ICU編制及設置標準,並回歸常規醫療照護模式,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原則併入「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提供醫院依循。

1、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含重症)優先收治於單人病室/單人隔間之ICU病床/隔離病室;若病床不敷使用時,建議採取集中照護(cohorting);若仍無法採取集中照護時,得評估其他合適的安置方式(如:原地收治);若因病情需轉至院內其他單位(如:加護病房),且無法採取前述安置措施時,建議以病人之臨床照護需求與院內感染管制原則進行風險評估後,決定收治地點及相應之感染管制措施。

2、重症照護建議所有呼吸器應具高效率的過濾裝置,並在使用後依產品說明書進行清潔消毒或更換;應儘量使用拋棄式呼吸器管路裝置;非必要時不應破壞呼吸器管路的完整性;避免使用非侵入性的正壓呼吸器裝置,如雙相陽壓呼吸器(Biphasic intermittent positive pressure, BiPAP)、持續性陽壓呼吸器(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CPAP)等。

(二)陪(探)病管理:醫院陪(探)病規範回歸常態管理,維持於「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提供陪探病門禁時段及人數控管等建議。

(三)感染管制指引整併:針對基層診所、外包工作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專科醫療照護及因應院內發生確定病例應變等指引(附件),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回歸常規管理,併入「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四)醫療應變訊息傳遞群組:本群組已達成階段性任務,「醫療應變重要訊息傳遞網絡運作原則」自本年5月1日停止運作,回歸醫院常態管理。

二、修正「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下載。

三、副本抄送相關公學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落實執行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以保障病人及工作人員健康。

*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相關指引調整規劃.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