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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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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0 檢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附件1),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20661189號

主旨:檢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2年3月20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2號函暨112年3月24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5號函(附件2)辦理。

二、配合指揮中心政策,自112年3月20日(含)起,醫療機構實施視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健保給付視訊診療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

2、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前揭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

3、實施日期: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並視疫情狀況檢討。

(二)醫療機構:執行山地、離島地區之通訊診療,應符合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4條規定。

*健保醫字第1120661189號.PDF PDF格式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