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醫院協會示意圖
:::
現在位置:首頁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 疾管署相關公告
:::疾管署相關公告
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 轉寄此文章 列印此文章 訂閱文章
字級大小: | (預設) |
* 2023-03-2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政策,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調整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123800092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政策,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調整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13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71號函及112年3月15日醫療應變組第13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配合旨揭政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醫療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三、另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