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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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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0 因應COVID-19防疫新制實施,本中心分階段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COVID-19住院病人感染管制」及「醫療照護人員管理」等建議,請轉知並督導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123800063號

主旨:因應COVID-19防疫新制實施,本中心分階段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COVID-19住院病人感染管制」及「醫療照護人員管理」等建議,請轉知並督導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本(112)年3月1日「因應防疫新制調整感染管制措施會議」暨同年3月3日「醫療應變組第13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因應國內防疫政策逐步放寬,衡酌醫療機構防疫安全及醫療量能,本中心參考國際相關指引及國內臨床實務需求,調整醫療照護相關感染管制建議如下:

(一)第一階段(本年3月20日):

1、醫療照護相關篩檢:

(1)取消無新冠相關症狀之醫療照護人員定期篩檢、自主防疫就醫者及群聚事件密切接觸者/風險對象等篩檢。倘經醫師評估仍有必要執行篩檢,得使用本中心撥配之家用快篩。

(2)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肺炎、嗅味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等症狀者,由醫師評估進行採檢。

2、COVID-19住院病人感染管制:

(1)新冠輕症/無新冠相關症狀感染者:建議工作人員依循標準防護措施、飛沫及接觸傳染防護措施進行照護,由醫師依臨床條件、症狀緩解、檢驗結果或發病日/採檢陽性日等評估得否回歸標準防護措施。

(2)具新冠併發症(中重症)感染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

3、醫療照護人員管理:

(1)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

甲、取消「確診者距發病日/採檢陽性日7日內返回工作者於24小時內進行1次家用快篩」及「需經地方政府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指揮官同意後提前返回工作」等建議。

乙、新冠輕症/無新冠相關症狀感染者建議居家休養,由機構訂定支持性的給假政策;或評估調整工作內容,避免直接照護病人。醫院如訂有相關返回工作條件時,得從其規定辦理。

丙、新冠輕症/無新冠相關症狀感染者自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起5日內不建議上班。若症狀緩解且進行1次家用快篩為陰性,可提前返回工作;如篩檢為陽性經醫療照護機構評估需返回工作,建議調整工作內容,或以照護COVID-19病人為原則。

(2)密切接觸者、自國外入境者及群聚事件之風險對象:

甲、取消「密切接觸者、自國外入境者返回工作前須進行1次家用快篩,其後每1至2日於上班前進行1次家用快篩;風險對象得進行1次家用快篩」建議。

乙、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肺炎、嗅味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等症狀者,由醫師評估進行採檢。醫療機構得依傳播風險及工作性質等訂定相關返回工作條件,如:返回工作前進行1次家用快篩。

(二)第二階段(本年4月10日):如疫情穩定,

1、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建議,取消無新冠相關症狀之住院病人入院及住院期間篩檢、陪病者入院篩檢。倘經醫師評估仍有必要執行篩檢,得使用本中心撥配之家用快篩。

2、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肺炎、嗅味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等症狀者,仍由醫師評估進行採檢。

三、配合前開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建議調整,經醫師評估有必要執行無新冠相關症狀醫療照護相關篩檢時(如:入院篩檢或群聚事件),得使用本中心已撥配之家用快篩賸餘量執行;倘有不足,請醫療機構洽衛生局以周轉量撥補至使用完畢。請衛生局妥為調撥所轄醫院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確實掌握賸餘量,以善盡物資使用。

四、有關修正之「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同步停止適用「自主防疫期間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及「因應 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