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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2 | 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 用 常見問與答」,請惠予轉知所轄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 配合辦理,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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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123800065號 主旨: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 用 常見問與答」,請惠予轉知所轄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 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本(112)年1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6號函、 本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039號函、本年2月15日肺中 指字第1123800031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中心公布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 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與應檢附資料,以及醫事服 務機構相關費用補申報方式等,修訂旨揭問與答,增列 Q19-Q23,重點摘錄如下: (一)醫事機構提出申復時,除須依健保署規定檢附門診費用 申復清單、申復明細等文件,及依本中心規定檢附各類 核減代碼之必要佐證資料外,另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 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如未檢 具清單表,或有清單表未填寫完整、佐證資料未標示案 件編號或頁數等情形,將予以退件。 (二)機構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醫令自動化(REA)行 政審查作業核扣相關費用,其申復說明如下: 1、考量健保署醫療費用申報相關規定,申報資料之「就 醫日期」欄位為保險對象實際就醫日期,倘醫事機構 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核扣相關費用,屬申報 與實際不符,因此機構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 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 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原則不予補付。 2、針對經REA行政審查為CV7(就醫日未於隔離治療期間) 之核扣案件,倘經醫事服務機構提出屬系統性誤植申 報資料,得申復辦理補申報: (1)111年4至6月費用案件,開放機構得重新申報該期 間之相關案件,惟每家機構僅限重新申報1次。 (2)考量系統性錯誤問題需時間修正,針對前揭機構另 開放得申請重新申報111年7至10月間單一月份案件 費用且以1次為限,給付額度為申請月份之申報費 用6成,且該月份不得申請核扣案件轉健保申報或 C5案件申復。其他機構因申報資料誤植之案件,仍 不予補付。 (三)有關核減代碼CV5(開藥天數限制)之核扣案件,醫事服務 機構應提出當次處方箋及相關佐證資料辦理申復,由審 查單位依「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遠距診療給藥天數規定進行審核,超過天數之 藥物不予補付。 (四)針對因故逾期未完成相關費用申報之醫事機構,得申請 補申報單1月份案件費用,且以1次為限;日後不再受理 該機構以任何事由要求逾期補申報其他月份之案件。逾 期未完成申報之月份,醫事機構得於其中擇優選擇給付 額度最優的1個月份,申請辦理補申報: 1、申請補申報為111年4至6月份期間之費用,考量COVID19本土疫情正值高峰時期,採從寬認定方式,將給付 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全額。 2、申請補申報為111年7月份以後之費用,考量已進入疫 情趨緩階段,且全國執行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醫事機 構絕大多數均依限完成申報,將給付申請月份之申報 費用6成。 三、旨揭文件業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自主防疫/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 收置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gov.tw/jmD)項下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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