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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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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6 重申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 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規定,請貴會轉知所 屬會員應依規定核實申報,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10662015A號

主旨:重申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 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規定,請貴會轉知所 屬會員應依規定核實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11年7月4日健保醫字第1110661767號函(副本諒達) 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定,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視訊診療服務,當次 就醫與 COVID-19 診斷相關之醫療費用,應申報門診案件 分類 C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爰不 宜另以健保案件申報COVID-19 診斷相關之醫療費用。

三、經查111年1月至5月申報資料,約有0.4%案件合併申報健保 非慢箋且主診斷與COVID-19相關案件。爰仍請貴會轉知所 屬會員應依規定核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