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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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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1 檢送修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附件1),詳如說明,請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10106539號

附件:如主旨、說明一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主旨:檢送修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附件1),詳如說明,請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5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0號函辦理(附件2)。

二、配合指揮中心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修訂旨揭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一)支付代碼E5208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不限定有開設防疫門診且配賦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院。

(二)醫師或藥師應於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箋後,登錄健保卡並於24小時內以健保卡就醫資料上傳藥品,就醫日期自本年6月1日起,逾時或未上傳將不予給付當次診察費(E5204C及E5208C)或藥事服務費。

(三)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之當次診察費,申報支付代碼「E5204C」遠距診療費或E5208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每案限申報一次,給付500元,當診次不得再申報其他健保診察費用。

(四)調劑公費之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Molnupiravir須申報藥費為0,並得申報藥事服務費,依健保門診藥事服務費規定申報。

(五)快篩陽性結果評估確認及通報費,每案500元,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防疫對象申報E5207C,非上述三類管制對象申報E5209C,不得重複申報費用。

三、 相關文件刊登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及本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 行政協助業務之網頁。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pdf Pdf格式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pdf Pdf格式
*居家自行快篩陽性--健保卡通報上傳作業.pdf Pdf格式
*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_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作業.pdf Pdf格式
*範例:同時開立 Paxlovid 口服抗病毒藥物及一般藥品之申報方式.pdf Pdf格式
*肺中指字第1113800240號函.pdf 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