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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台灣醫院協會辦理醫療服務審查委託案 審查費用核銷注意事項 |
台灣醫院協會辦理醫療服務審查委託案
審查費用核銷注意事項
106年04月17日訂定
106年07月04日修正第一、二、四點新增第三、七點
106年09月26日修正第一、二、三、五(三)、(四)2點,新增第四、五(二)點
- 本會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以下簡稱執行會)及分會之費用,除各分會補助經費外,分審查費、交通費、訪查費及訪查差旅費,各分會每月先提供電子檔(Excel檔)送至執行會核對,並於當月15日前按月造具清冊及完成簽章,檢附訪查費領據及差旅費憑證正本寄達執行會。
- 執行會核對各分會醫師審查費用後,將於每月最後一日(或次月15日)撥付審查醫藥專家,並於撥付費用後,以e-mail方式提供費用明細給各審查醫藥專家(格式如附件),相關流程如附件。
106年8月-12月審查費撥付日期表:
8月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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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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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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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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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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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提供資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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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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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提供資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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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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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提供資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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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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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提供資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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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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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提供資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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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會撥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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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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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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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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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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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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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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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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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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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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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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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6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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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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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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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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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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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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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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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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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6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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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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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醫藥專家應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匯款帳戶申請書,供執行會辦理撥款事宜,當月15日前提供者,於該月最後一日撥付審查費用。
- 審查費用經分會確認後據以撥付,以各分會為單位,整批編輯之方式,匯予各審查醫藥專家,匯費由執行會支付;匯款後由銀行系統同步寄送通知;匯款後如有因分會資料錯誤,致發生審查醫藥專家溢領情事時,由該分會協調索還。
- 各項費用之核銷程序:
- 審查費:每次審查費用以小時計算,一小時830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一小時890元),小於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達30分鐘者不予計算,超過3小時者原則上以3小時計,惟特殊情況(如:集中審查等),經各分區業務組認定者,得依實際審查時數計算。由各分會統計審查醫藥專家審查時數後,提供各審查醫藥專家之審查費金額給執行會。
- 審查交通費因無憑證,將納為醫藥專家之薪資所得。
- 實地訪查費:每次訪查費用以半天2,490元計算,各分會請審查醫藥專家至各醫院訪查,費用由各分會自行開立領據,領據內容請詳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欄位請確實填寫,並書寫清楚完整,以利申報綜合所得稅。另分會得視需要邀請分會審查小組召集人或相關醫事團體代表陪同實地審查暨輔導作業,若非審查醫藥專家者,應同時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以利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完整之匯款帳戶申請書,俾憑匯款。
- 訪查差旅費:金額依實核銷,須檢附搭乘證明憑證,並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請依表格內容詳填,交通費金額以憑證金額為依據,並請領款人親簽或蓋章。有關交通費注意事項如下:
- 於出差行程中必須有搭乘之飛機、高鐵、客運、火車、交通船等事實之費用,始可覈實報支。
- 搭乘飛機、高鐵、交通船者,應檢附票根或登機證存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出差行程一律報支經濟或標準艙。
-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憑證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 審查費、訪查費核撥完竣後,應造具核撥清冊,載明分會配額及使用情形,供分會協調健保分區管控審查經費。
- 各分會補助經費及其他未列費用之核銷,悉依本會規定辦理。
- 各項費用之核銷及撥付,均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 本注意事項,簽奉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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