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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轉知:公費支付COVID-19核酸檢驗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逕行核付檢驗機構 |
發文日期: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100011518號
主旨: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核酸檢驗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逕行核付檢驗機構,不須由本署代為撥付一事,請轉知相關醫事服務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8月26日疾管檢驗字第1100073777號函辦理。
二、本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調整說明如下:
(一)抗原快篩試劑費併每月健保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維持不變。
(二)核酸檢驗費用由採檢醫事機構併每月健保醫療費用申報,本署定期(每星期)提供申報資料予疾病管制署,由該署核算後逕行核付予指定檢驗機構,以縮短核銷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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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醫字第1100011518號函.pdf |